备案填写网站信息注意事项作者:协策网络-客服部 标签:营销型网站制作 日期:2012年05月08日 类别: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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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名称:
网站名称不可以填写域名、网址;若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字样需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前置或专项审批手续;
1)网站性质若为个人,网站名称处不能包含个人姓名、地名,不能是纯数字或字母组成,不能包含特殊符号,也不宜使用简称至少在4个汉字以上,更不宜使用XXX个人空间、网站、爱好者、作品展示、工作室,这样的格式命名网站(网站名称中若包含x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讯、生产中心、科技、贸易、协会、俱乐部、合作社、工作室等字样,对应备案主体均不能填写个人信息),网站名称应该可以体现出网站的个人内容及性质。
2)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反腐”、 “纪检”、“监察”、“信访”、“维权”、“投诉”等字头命名,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备案信息填写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中对网站名称的有关要求请提交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即可)及说明材料(网站所属单位说明,备案的网站网址,网站负责人联系电话,须盖公章),以证明单位为国家级单位网站名称可以“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字头命名,以上要求适用于上海地区客户,需邮寄或快递至上海市通讯管理局ICP备案室收;其他地区需按各地的管局要求处理。
5、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须办理专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办BBS、博客、社区论坛、分类信息等网站内容。请勿勾画该选项且删除网页上相关内容,待审核通过后携ICP备案号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专项备案,后开通网站相应内容。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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