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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百度音乐侵权调解收场达成合作协议

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网站建设 做网站     日期:2011年12月21日    类别:行业动态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最高法20日公布了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两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并披露了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法透露,2008年,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

 

 

  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这种服务具有自动和被动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审理中,合议庭最终使双方在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

 

  协议规定,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

 

 

  ■ 热点回应

 

 

  最高法回应“微博著作权”

 

 

  昨日,针对微博著作权案的审理,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微博著作权案件审理参照一般性网络著作权案审理。

 

 

  孔祥俊介绍,目前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已经过半。对此,最高法发文称,要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最高:法发文称,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

 

 

  孔祥俊表示,微博是一种新的网络技术,新的网络服务模式,目前还没有发现微博著作权案件有任何特殊性,对于微博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参照一般性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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