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需明确政府管制边界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网站优化 日期:2012年03月11日 类别: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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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立法要做到利益的均衡配置,关键在于确立政府管制的边界,以审慎的态度在立法中充分兼顾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引起与会代表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有代表认为,如无意外,中国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草案将在今年出台并征求社会意见。 互联网被誉为“上帝送给的礼物”,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飞速发展,对社会生活改变之迅猛、之深刻,远超出人们的预料,也大大超乎立法者的预期视野。面对拥有5亿多网民的全新生活方式,法律显然不能缺席。 无论是针对爆炸式增长的网络交易,还是热度不减的网络监督,抑或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有效维护,现行法律体系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规范资源,“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生活秩序的风险。 但是,网络立法又是个敏感话题,政府规范网络秩序的冲动总是伴随着公民宪法性权利损耗的担忧,如何防止政府管制带来网民言论自由的克减? 如何避免公民通过互联网监督遭到公权的打击报复?如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网络的自由?这些问题一旦进入立法实践,适当的“度”将很难把握。 网络立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也要保障网民的自由权利并为其提供完善的救济机制。目前,除了《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中有一些相关规定,专门性立法集中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低位阶的立法由于缺乏充分的民主参与和博弈,偏重于管理部门的利益,甚至过度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权利的保护。 由此,国家层面的立法要做到利益的均衡配置,关键在于确立政府管制的边界,以审慎的态度在立法中充分兼顾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 与此同时,网络本身也是一个自生自发秩序的典型,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行为规则并不能完全由政府制定,而需要每个网民去发现,这便是网络自治的价值所在。从这个角度说,除了在必要的领域如网络交易等加快立法之外,亦须尊重网络自身的发展规律,培育网民自治的传统与习惯,用自治的方式完善互联网治理,这比单纯地授予政府部门干预之权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规律,也更加契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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