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会抬高原价再打折 涉嫌价格欺诈作者:协策网络-客服部 标签:网站建设公司 日期:2012年03月14日 类别: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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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标注的是一个价,但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吊牌上又是另一个价。到底是以网站上标价为准,还是吊牌价为实?是商家玩猫腻,还是消费者捡到便宜?类似这种价格不符的情况,许多消费者都碰到。日前,网友岑先生投诉称,他于2月22日在唯品会购买了一包尿布,上面标注的市场价是168元,但收到商品后,岑先生发现尿布上吊牌价是108元。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抬高原价的虚假促销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遭遇这种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一。而对于商家,若查证属实,除了要承担加倍赔偿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被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让利实为抬高原价? 降价促销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常用手法,而实际上降价前产品的原价到底是多少,网站上所标称的原价是否真的是市场价,在网络这种虚拟化的生态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更是如雾里看花,不知不觉就跳入了被商家用“美丽谎言”编织的圈套。 日前,网友岑先生投诉称,他于2月22日在唯品会购买了一包尿布(10片),上面标注的市场价是168元,打5.9折是99元。而收到商品后,岑先生发现尿布上吊牌价是108元,之后联系了唯品会的客服,客服表示是按供应商提供的市场价来写的。 无独有偶,山东青岛的一位消费者也曾有类似的遭遇。该消费者在唯品会上购买了一件正品迪斯尼卫衣,在网站上该衣标注的市场价为719元,会员价可享受2.8折,折后为199元。而当衣服送到后,其发现衣服吊牌上标注的价格为239元,而非网站上标注的719元。 对此,唯品会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出现市场价与吊牌价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供货商在发货过程中出现失误,将标有折扣价吊牌的衣服发给了唯品会,吊牌上的价格其实是折后价,而不是市场价。不过,对于“吊牌上价格是折扣后价格”的说法,很多消费者都表示了质疑。 记者登陆唯品会网站,在会员留言页面也看到了相关问题的反映,其中一位刘姓消费者称:“自己之前在唯品会买东西,感觉很超值。但现在发现越来越不名符实。2月18日在唯品会开售的涉趣鞋子,跟在淘宝涉趣旗舰店的鞋子商品原价差很多。比如:涉趣selftrend黑色时尚绑带短靴在唯品会上原价为688元,而在淘宝涉趣旗舰店的标价为315元。” 而对此唯品会客服给出的解释是:“唯品会网站上标明的市场价格均由厂商直接提供的市面参考价,市面上的价格也没有统一定价,并没有刻意抬高市场价格。” 抬价再打折属价格欺诈 超低折扣,“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向来是商家吸引人气、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惯用手法。此前,沃尔玛、家乐福等部分超市就曾被曝光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而究竟网络购物抬高原价该如何定性? 广东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抬价打折、虚构原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是13种价格欺诈行为之一,跟超市抬高价格再打折的性质相同。 资深法律界人士罗律师亦表示,如果消费者投诉属实,那么唯品会隐瞒真实的吊牌价格,虚构市场价格,又通过较低的折扣对消费者进行诱导购买,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同样,法律界人士康律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康律师表示,这只不过是网站为了吸引人气,尽可能将原价标高,给出一个看起来很吸引眼球的折扣。在上述岑先生的案例中,虽然客服表示供应商提供的市场价是168元,而真正认定的市场价应该是按照108元为准。 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形,其中包括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罗律师表示,商家发布虚假价格信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价格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广东省物价部门负责人亦表示,若查实,将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执法处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现象 价格欺诈再曝网购弊端 对于目前很多网上商城打着打折的旗号,要么故意标高原价,要么在买家成功抢拍之后,声称系统崩溃需重新抢拍而将商品下架的现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表示,网上商城最初是通过低门槛、低成本“圈地”,为的是形成规模优势,但也造成网上商家信用良莠不齐的隐患。承诺打折但买到后并非如此,或因种种原因无故“被退货”等问题,都将网上商城交易模式的弊端暴露出来。 商品打折不实,究竟属于商家的定价自由权,还是价格欺诈?陈昶屹分析说,分辨两者的核心在于,认定“商品打折”与“价格欺诈”行为的界限,而判断这一界限的关键则是,如何确定商品“原价”或者“基准价格”。根据发改委相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以某商城的女士皮包为例,如果在打5折前的7天内都是以2000元卖出的,并出具有正规交易票据,该2000元就应视为原价。相应地,在5折活动中,该女士皮包应按1000元出售。如果出售该女士皮包的商家先行抬高原价再打5折销售,则该商家行为就是滥用自由定价权,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 针对发改委以7日内价格作为原价认定标准的规定,上述康律师认为,该规定对网购价格的认定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少网站钻了这一空子,随意改变价格。对此,康律师呼吁尽快完善网购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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