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退货退款团购网站不得“刁难”作者:协策网络-客服部 标签:网站建设公司 日期:2012年03月15日 类别: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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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抽奖舞弊、维权困难……当前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益困扰着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一方面,网络团购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相关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 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这一意见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意见1:网站主页须公开执照信息 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有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应注意查询上述信息,发现问题切勿交易,并向工商部门举报。对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 意见2:团购网站要做“把关人”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供应者提供服务。 此外,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考查确认商品库存、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以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质量,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意见3:不得以“霸王合同”推责 目前,不订立合同、合同不规范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是造成网络团购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工商总局要求各地,要坚决查处“霸王合同”。 意见4: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意见5:消费者拥有退货、退款权 “售后服务难”是团购网站消费投诉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规定,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方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特别是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投诉热点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意见6:禁欺骗性秒杀、抽奖促销 当前,团购网站经营者经常会开展最低价、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用以吸引消费者前来选购,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消费陷阱。有的交货时以次充好,有的额外多收费用,有的甚至拒不交货。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并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各类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相关3·15报道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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