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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名牌包被盗密码账户损失近20万

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网站建设 网站优化     日期:2012年04月11日    类别:行业动态

 

       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办理了准备作案的银行卡,又多次负责提取赃款,并参与分赃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系整个诈骗犯罪的积极实行犯。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陆光怡

 

  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在淘宝网(微博)发布销售名牌包虚假信息,诈骗他人大量钱财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网上发布虚假购物信息

 

  2011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利用在淘宝网发布销售名牌皮包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齐某某将购物款人民币198000元转入支付宝(微博)平台并盗取了其淘宝、支付宝的账户及密码,后又利用所盗取的账户和密码登录被害人齐某某账户向支付宝平台“确认收货”,致使支付宝平台将货款人民币198000元划入被告人廖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内。

 

  之后,被告人廖某等人分多次通过提取现金或“在线支付”等方式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2011年9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并扣押了赃物诺基亚(微博)牌移动电话机一部。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松江法院判处诈骗罪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办理了准备作案的银行卡,又多次负责提取赃款,并参与分赃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系整个诈骗犯罪的积极实行犯。鉴于被告人廖某诈骗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尚未弥补,为了惩治此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故对被告人廖某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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