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如何禁止网络红人上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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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
近日,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表示,电视节目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李伟称,禁止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同时禁止职场服务类节目互相打击、通过恶搞博取收视率。(人民网4月11日)
为防止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广电部门对网络炫丑人物上电视的“禁令”无疑有其必要。在落实这一“禁令”上,广电方面主要采取了正面引导和激励的方式,除了加强对收视率的引导之外,一些与正面激励有关的奖项也纷纷出台。
总体而言,近几年来对电视节目的规范以及类似的“禁令”,主要限于文件或政策形式,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制。在这方面,国外有诸多成熟经验可以借鉴。首先,电视节目“分级”制度有必要推进和建立,在不分级的情况下,“管的严”和“管的宽”都可能伤及无辜。“分级机制”符合市场规律,也能较大限度避免“误伤”。其次,类似的“禁令”有必要法律化。美国电视台有56%的电视节目都是真人秀,娱乐泛滥化是真实写照,但美国有《反低俗法案》,清晰界定了“淫秽内容”、“下流内容”等,使之成为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德国也制定了《广播电视法》,实施了对“低俗”的严厉打击。
此外,还有行业自律规范的建立和健全。2009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制定和发布了《全面开展行业自律坚决抵制网络淫秽色情与低俗信息的紧急通知》,以净化网络环境、加强行业自律。电视台及电视节目也应更多加强行业自律,而不是主要通过“他律”和“禁令”来约束。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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