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策网络,专业做网站,优秀上海网站制作公司,提供企业建站、网站设计、网页制作,专业网页设计师和网站制作技术工程师为您量身打造个性企业电子商务网站。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文章汇总 Article Summary
当前位置:协策网络 >> 文章中心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网站优化     日期:2012年04月22日    类别:行业动态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侵权认定情形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意见稿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

 

  意见稿重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做出界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网络服务,但有证据证明其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对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给出了认定标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一般应当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为标准。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应知。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情况,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其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的;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完)



更多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上一篇:“海淘”一桶奶粉多掏15元运费 下一篇:上海汽车南站网上售票可用“支付宝”付款
协策网络公司拥有专业的网站建设开发团队,超过四年以上的网站建设、网页制作经验,我们可承接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企业展示型网页设计和功能型网站制作等各类型网站设计制作。
     
首 页  |  基础服务  |  网站建设  |  网站优化  |  成功案例  |  协策博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上海协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8-2014 网站地图 SITEMAP 上海做网站公司 沪ICP备08009778号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425号凯鹏国际大厦13楼G座(近3、4、8号线)

电话:021-51085186 传真:021-56555059 咨询:+(86)18018609689
上海做网站建设网页设计制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