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侵权播首歌 音著协获赔2500元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外贸网站建设 日期:2012年04月27日 类别: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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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星辰级歌舞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越秀区法院审理。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音著协称,2008年9月,其获得《画心》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画心》音乐作品。音著协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音著协还一并请求被告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85元。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未能举证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法院根据被控侵权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原告维权费用等情节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已含合理开支)。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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