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良药何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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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古已有之,但网络改变了谣言的传播生态。从以讹传讹到“有根有据”,从口口相传到“病毒”式地蔓延,各类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从日本大地震时期的“抢盐风波”,再到近期的“军车进京、北京出事”,都是迅速地以几何级数爆炸式扩散传播。
“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响水“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4人遇难,“谣盐”致使食盐的市场供应陷入无序……
当谣言被证伪时,往往伤害已经造成。
那么,铲除网络谣言难在哪里?网络实名制是不是一剂良药?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学者,试图为此求解。
谣言“进化”为“有根有据”
上世纪50年代前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即谣言的产生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也就是说,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
这起严重的核事故发生在邻国日本,尽管很多媒体对此进行了及时报道,但由于事故的“稀少性”,由此也具有“模糊性”,使得那场令人咋舌的抢盐消息迅速波及全国。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的一个网友在QQ群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
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接着,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
“网络环境下,谣言信息的来源大多比较模糊,主体身份并不明确。”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博士孙嘉卿说。2008年,她对汶川地震后的40条网络谣言分析研究后发现,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不再是人们印象中的“编造”,而是在形态上“进化”为“有根有据”。
在“汶川地震被准确预测,但未被预报”的谣言中,通篇900字都在不断引述近年来发表在各类灾害学期刊中对四川地震发生可能性的预测文章,以此来说明造谣者的观点——国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来提醒相关地区民众,使受众更容易相信其真实性,进而成为下一个传播者。
“其实,抢盐风波这类谣言只要用‘常识’就可以辨别真伪,但是人们还是选择了相信,”孙嘉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种相信背后其实有多重情绪因素在起作用,比如对核泄漏的恐慌、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对食品生产厂商的不信任等,这些情绪导致了人们对常识的忽视。
“病毒”式传播的爆炸效应
在现代信息化环境中,在灵活广阔的网络传播平台上,谣言传播的环节更少速度更快,往往简单地“复制”、“粘贴”基本就能完成一次传播。造谣者要达到使受众相信谣言的目的,基本都要经过网络媒介上的“发酵”期,手机、论坛、博客以及微博等新媒体都是可能的“助推手”。
“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2008年,这条短信从一部手机到另一部手机,不知道被转发了多少遍。其间,又有媒体报道了“某地发现生虫橘子”的新闻,虽然语焉不详,但被网络转载后再度加剧了人们的恐慌。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肖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大部分舆论的热点事件都是经过了新闻传播机构推波助澜,才最后形成在全国影响大的事件。”
3月中旬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通信、公安等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已达21万多条,依法关闭的网站已达42家。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平台的提供者,比如网站、博客、微博乃至一些论坛上,没有要求它们事先审查的义务,因为没有这种义务,所以只能通过事后监管来删除这些言论。
肖珺表示,“目前一些正规的、有资质的新闻网站,它都会有三审的机制,核实新闻源头、询问相关部门、编辑进行审校,经过三审的过程才将一个新闻稿发出去。”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媒体本身如果不是信息的发布者,难以判断信息的真伪,除非是明显虚假或者明显有违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信息的发布,以及媒体主动采取了措施来炒作被证明是虚假的信息,否则,无法追究媒体的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将进一步查处不落实法定责任,致使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网站,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
打击网络谣言重在源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技术角度上讲,谣言的产生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谣者编造了虚假事实,但传播者和接收者可能不知道这些信息,他们无从判断这些信息是不是谣言。
“一般来说,谣言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或者社会危害。”刘德良表示,每个人的言论都不是没有边界的,“不能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打击网络谣言,肖珺认为,更重要的是治理源头。
“网络实名制应该成为保障公众网络行为和网络利益的制度,但是目前来讲还在法律、技术和社会层面欠缺一些支撑。”李欲晓表示,我国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公众的网络利益保护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保障,尤其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个人隐私方面的更高层级的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不得散布谣言的规定,也有相应的追责条款。
但是,目前这些法律层级低、适用范围和效果有限,需要调整。“调整的目标就是改变违法成本低、执法和维权成本高的状态,”李欲晓表示,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约束之间的平衡的大前提下,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
李欲晓建议,服务提供者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来为消费者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网络信息服务。
“要加强对技术和业务提供着的监管,通过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网络服务市场的规则体系。”李欲晓说,要加大对公众网络素养的培训,从基础做起,普及网络知识,让网络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和保障国家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可信的信息基础设施。
李欲晓说,社会公众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素养,要充分意识到网络实名制对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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