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宣判作者:协策网络-技术部 标签:网站建设公司 日期:2012年05月11日 类别: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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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邹昕昕
国内首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5月8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原告乐视(微博)网(300104)一审胜诉,ST精伦(600355)被判赔偿乐视网5000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不过,ST精伦方面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将在5月24日前上诉。
2011年4月26日,乐视网以侵犯电影《画皮》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ST精伦、苏宁电器(微博)(002024)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ST精伦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涉案作品实现在线播放的精伦H3播放器,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同时要求精伦H3播放器销售方苏宁电器承担赔偿责任。
乐视网称,乐视网在2008年10月获得电影《画皮》的独家网络版权,ST精伦未经授权,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以电视为终端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ST精伦则表示,精伦H3播放器是一台纯粹的互联网视频播放设备,本身没有内置任何内容,而是从拥有合法资质的互联网视频合作伙伴自动获取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从而将该视频流转换为高清格式输出到电视机播放,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昨日,记者致电ST精伦董秘张万宏。张万宏表示,公司对赔偿判决持有异议,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直接播放。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在5月24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上诉。
“现有法律对新媒体版权纠纷这一新事物是持审慎态度的,法律对利用影视版权纠纷过度炒作、从而打击竞争对手的方法也不予认同。”张万宏说,“法院驳回了乐视网提出的要求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与其有竞争关系的高清机顶盒、苏宁电器承担赔偿责任等无理诉求,并将乐视网的经济赔偿要求从15万元变更为5000元。”
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则一再强调,乐视网的诉求从来就不是ST精伦生产的机顶盒(精伦H3播放器),对方一直在混淆视听,乐视网的诉求在于ST精伦停止对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ST精伦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但这些影视视频是经过ST精伦排列编辑后通过机顶盒呈现给消费者的,ST精伦应该保证这些视频是有正规版权的。精伦H3播放器的广告宣称消费者只要购买了这种机器,插入网线后,连接电视的高清接口就可以观看和下载影视剧,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乐视网的合法权益。
“5000元的赔偿金额相比乐视网一年艰辛维权的成本确实太少了,但法院认定了ST精伦侵犯乐视网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一事实,否则不会有金额的赔偿判定。朝阳法院支持正版,打击盗版的行为对于互联网电视版权保护、互联网机顶盒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希望法律能给予版权更大的保护力度,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刘晓庆说。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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